CRS 与税务
CRS & Taxation
CRS(共同申报准则)下,香港金融机构向内地税务机关交换非居民保单信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法定 20% 个税,但身故/重疾/医疗赔付法定免税,未提取的英式分红「未实现增值」暂不计征(征管口径,非法定豁免)。CRS 2.0 于 2027-01-01 实施。
核实于 2026-09 · 2026年9月版(系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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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日本寿险身故保险金非课税枠口径更正2026-09-10
核实为「¥500 万 + ¥1,000,000 × 法定相続人数」(即 5,000 万日元基础 + 每位法定继承人 100 万日元)。
- 重要澄清「离岸=不交换信息」的误解2026-09-10
明确标注:百慕大、开曼、根西三地**均为 CRS 参与方**,保单账户信息照常交换至中国税务主管当局。
- 提示英国冷静期口径更正(30 天,非 14 天)2026-09-10
更正为:纯保障类合同(定期寿险、重疾)法定冷静期 **30 天**;投连类等部分产品为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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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机制
- CRS 由 OECD 发起,内地与香港均自 2018 年起相互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 香港金融机构每年识别非本地税务居民账户,报香港税务局,再自动交换至税务居民地。
- 交换内容:账户持有人身份、税务居民国、保单现金价值/退保价值、当年派发红利与年金。
- 「被交换 ≠ 要交税」:CRS 只是让税务机关「看见」,是否征税由税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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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 身故/重疾/医疗赔付 | 属保险赔款(损失补偿),法定免税 |
|---|---|
| 已领现金分红 / 预缴保费利息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法定 20% |
| 退保增值部分 | 财产转让所得(实务口径),按法定 20% |
| 英式分红未提取 | 未实现增值,暂不计征(征管口径,非法定豁免) |
| 法定税率 | 《个人所得税法》第 3 条:利息/股息/红利 20% |
| 申报窗口 | 取得所得次年 3 月 1 日–6 月 30 日(个税汇算) |
| 滞纳金 | 按日万分之五,年化约 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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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2.0
- 2026-06-26《2026 年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刊宪,2027-01-01 实施。
- 新增:双重税务居民、嵌套架构穿透披露、分红细分报送字段。
- 信息透明的「口子」进一步收窄,未提取红利的灰色地带可能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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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
- 2026-08-20《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1 号)提出新要求。
- 「保单 + 离岸信托」组合须重新核验承继人顺位与受托人代申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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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执行现状
- 目前仅为个别城市个案(北京/杭州/深圳等),全国统一执行标准与口径尚待明确。
- 恐慌性退保不可取;留痕保单合同、分红通知、资金流水以备核查。
- 被动追缴成本远高于主动申报(滞纳金+罚款+潜在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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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本站信息为公开资料与监管文件整理(2026年9月版(系列版)),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保险或税务建议。实际产品条款、演示利率、税务处理以当地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及持牌专业人士意见为准;跨境投保须遵守当地法律并经由合法持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