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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境外券商未经批准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开户与交易服务构成非法跨境经营,设两年集中整治期(只出不进)。合规替代渠道为港股通、QDII 与跨境理财通。

非法跨境展业港股通QDIIW-8BEN
核实于 2026-09 · 2026年9月版(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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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主体与法规
核心新规 本国法律《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2026-05-22,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
定性 本国法律境外券商未经境内监管部门批准,向境内投资者提供美股、港股等开户和交易服务,构成非法跨境经营活动
整治范围 本国法律取缔境外券商增量非法业务活动,禁止其招揽境内投资者、发展境内新客户、开立新账户
已采取措施 本国法律2022-12-30 证监会明确此类活动非法性,对富途证券、老虎证券等开展整治;老虎证券、富途证券、长桥证券等已停止境内违法开户服务
经营者侧 vs 投资者侧 本国法律此前监管聚焦境外券商境内跨境展业(经营者侧);837号令(2026-07-01 施行)从投资者侧将境内居民个人海外证券投资纳入对外投资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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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披露要求
合格通道 本国法律现有合法渠道不受本次整治影响:港股通、QDII、跨境理财通等仍可正常开展境外投资
存量处理 本国法律设置两年集中整治期清理非法存量业务,采取分阶段停止境内服务的方式,引导投资者处理存量账户与资产(以「只出不进」方式逐步完成,非一次性强制清仓)
港美股账户尽职 国际标准境外券商须完成 W-8BEN(非美国人身份声明)等税务表格;美国对非居民的股息预扣税通常为 30%,可按税收协定调低
CRS 自证 国际标准证券账户须填写税务居民身份自我证明(CRS Self-Certification),信息随 CRS 交换
收益申报 本国法律中国税务居民须申报境外所得(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境外已纳税款在符合条件下可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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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交换机制
CRS 国际标准境外券商账户(托管账户)属 CRS 申报范围——账户身份、年末价值、股息利息等交换回中国
港股通特殊性通过港股通持有港股,资金在境内结算,不构成境外账户;但股息红利需按 20% 税率缴纳个税(由内地券商代扣)
QDII 本国法律通过境内基金公司 QDII 产品间接持有境外资产,账户在境内,不产生境外账户 CRS 申报
跨境理财通 本国法律闭环资金通道,资金在两地银行体系内闭环流转,个人投资者额度受总额度与个人额度管理
数据叠加 本国法律837号令后,投资者侧的 CRS 信息可能与个人对外投资申报、外汇购汇记录、境内外流水相互关联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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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表与生效日
整治方案发布 本国法律2026-05-22(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
集中整治期 本国法律设置两年集中整治期清理非法存量业务
837号令 本国法律2026-07-01 施行,个人境外投资纳入全面监管框架
港股通门槛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QDII 额度 本国法律截至 2026-04 末,国家外汇管理局累计批准 1761.69 亿美元 QDII 投资额度;市场上 QDII 基金约 330 只,资产净值逾 1 万亿元
港股通标的截至 2026-05-25,上交所披露港股通标的共 633 只;2025 年港股通买入成交金额 9.31 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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